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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印花税申报有变化!可能与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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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0 05: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重要】印花税申报有变化!可能与您有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643274&idx=1&sn=1ee74984fae74e5cd73a95cba6fd8608&chksm=fd552c9cca22a58adb052dbd8c3562eccc2c9bfbb1eda1574fc707f36c317121d16271acec0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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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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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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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申报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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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纳税人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天津市税务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渠道通知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如您收到“自2022年×月×日起,您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据实征收,请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示,说明您的印花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调整。






哪类纳税人适用据实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所书立、领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均应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方式改变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或由据实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均不发生变化,仍按原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据实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答: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这里所说的应税合同,不仅指根据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也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对于具有合同效力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如未签订合同,又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应税合同含税金额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或者报酬,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印花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据实征收后,往期采取分期收(付)款方式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计税金额的计算和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一)计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以上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以上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
2
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上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以上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乘以70%后的金额;
3
加工承揽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付)款金额乘以55%后的金额;
4
购销合同(批发业),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

购销合同(零售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乘以55%后的金额;

购销合同(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收款金额乘以85%后的金额;

其他行业,未足额缴纳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为合同未履行部分实际付款金额乘以40%后的金额。
(二)计税金额在印花税
申报表的填列方式
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申报(印花税)”界面进行纳税申报时,上述第一款中的1-4项计税金额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项填列,完成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申报界面后,通过“税源更新”功能,获取印花税采集的税源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税款,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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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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