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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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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2/10/11/art_8409_1119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890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2]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90号
【发文日期】 2002-10-1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发掘、保护、弘扬、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人士,寻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扶持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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