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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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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3/12/8/art_8410_1281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发文日期】 2003-12-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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