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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众号文章] 工伤复发了?关于待遇领取、报销的这些事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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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16: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全国总工会
标题: 工伤复发了?关于待遇领取、报销的这些事要注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11:5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U3OTI5Mw==&mid=2247565172&idx=2&sn=be4790bd2ba40f6ba466b3b0388649d5&chksm=e9695f86de1ed690e0904621cd1c0afd4edc3916f1e40cbb579a47335fce9199d270bb29440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什么是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
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补缴后,哪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工伤复发、工伤报销、工伤待遇
相关疑问
今天给您讲明白



什么是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由谁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复发?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有什么区别?会打折扣吗?


  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
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医疗小知识
01
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02
哪些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


  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

  注意:
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03
报销工伤医药费有时限要求吗?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销医药费。提交报销材料的具体时间要求可咨询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04
工伤人员退休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能不能报销?


  因治疗工伤部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论退休前后,都可以报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补缴后,
哪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应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小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源:劳动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工伤保险
编校:马晨琦、张秋晨
编审:曹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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