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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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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4/3/12/art_8409_113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341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4]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341号
【发文日期】 2004-03-1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抄送: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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