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9
  • Tax100会员 27985
查看: 433|回复: 0

贵州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9 13: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395a77eb152be&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