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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生产企业如无法取得发票,还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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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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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生产企业如无法取得发票,还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12284&idx=2&sn=764137b98e4d33e5a8248ffd2969bf89&chksm=bf2440098853c91fa31203ca5e48b66781470c98886651cee2cf3743ffc37c7cfe2b4d16fb8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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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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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施行后,我公司如无法取得发票,还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当取得下列发票或凭证,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①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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