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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问答(五)——其他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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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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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11: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浙江税务
标题: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问答(五)——其他政策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xODYxOA==&mid=2651023664&idx=5&sn=14b0ab006c9992a32b3a4efc1065b946&chksm=bd31b4c58a463dd3e940c77d5204cfef2108494d2f4d2b84c0603e38040ae7bd5c663cb0742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17:31
二维码: -
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涉及逾期和更正申报、总分机构、转登记、个转企等相关知识点。
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甲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甲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
问题:甲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甲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甲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甲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甲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甲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2:乙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乙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乙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8月,乙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乙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乙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乙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乙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如果符合上述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情形的,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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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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