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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3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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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3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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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29 1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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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3月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500054&idx=2&sn=09e8ab2e7d931febf1d3933e67f23bcf&chksm=9774c4b2a0034da49aa2d0c79bd6e6784a095b193fc56160691408906affb953b5a1efb900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5 16:59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2年
3月
②
01
问: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02
问: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规定:“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03
问
: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
问:
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是否可以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若未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05
问:
企业2021年1月发放2020年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
答:《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已明确:属于。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06
问: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1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0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1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60000-12000)
×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48000-60000-12000)
×10%-2520=7080(元)
07
问:
我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听说可以简易申报申请退税,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根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您可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简易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
08
问: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已明确,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往期回顾: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3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2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2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1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1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1月①)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艾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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