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5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4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9 13: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5ccbbb70166bf05cbbf26f5&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文件编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2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试点的核心内容:一是在试点期间内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三是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仍然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此外,公告还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二次业务如何办理进行了规定。
为明确试点要求,特此发布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