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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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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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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关于企业所得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的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6068&idx=4&sn=74cccb532ab6e260a619b03910e46178&chksm=88bcc86fbfcb4179f604ac28afc79eef470555cdbc083595c384ac6f23f92b43b3b882cfa0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16:17
二维码: -






刘小牛
1.股东方董事会成员及股东方员工为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可以进项税抵扣吗?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吗?
2.员工因差旅费或因地方上班政策做核算检测并开具个人抬头的门诊票据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吗?




坐席小妹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股东方董事会成员及股东方员工不属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纳税人为其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该费用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则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员工所支出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作为费用全额扣除。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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