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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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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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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09: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1390&idx=3&sn=1826c78e2e555c55a61deaf6aea9d284&chksm=f06a2840c71da15672eed478fa03d50f4a77310bd60103ca46dbf2ed2a8e9c225bc114ccf0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16:57
二维码: -



1.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问: 我企业2018年欠缴土地增值税、房产税120万元,在会计上已作计提处理,请问能否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您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虽然已经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支出没有实际发生,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追补确认。

2.上级机关收取的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目前母公司拟按照销售收入的0.5%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用( 上级管理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向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中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基于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不提供服务仅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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