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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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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4/18/art_8409_109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6]56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56号
【发文日期】 2006-04-1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确定试用范围。试点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软件下发时间另行发文。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
  
(编者注:国税函[2006]1043号有补充规定。)
(编者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公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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