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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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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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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6 07: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定州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汇总(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M5MDY4MQ==&mid=2247504489&idx=3&sn=8569bb8981ef9bf1c8737aeed8d5b62c&chksm=971180dfa06609c9409700e7817b37e54591eb69e072e8fa6279c3b9a70a99a894415237b8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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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Q6: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Q7: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Q8: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Q9: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定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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