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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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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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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6 06: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06617&idx=2&sn=d507ec3dbce479130fe28011ea8cd18e&chksm=88871575bff09c634951a42e746a4eee964d9921e12b11dfb9c846a153df8052a32a0bd24e9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5 11:18
二维码: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养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税务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按照非紧急事项延期办的原则,企业参保单位可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具备缴费条件的企业参保单位,可缓缴3、4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不受影响。
二、此次缓缴实行免审即享,相关企业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三、缓缴期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将视疫情防控形势,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各企业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补缴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参保单位微信群、报纸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和告知,让企业参保单位和职工了解缓缴政策,解除后顾之忧。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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