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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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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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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5 04: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28082&idx=6&sn=10b2bd5f64559953f68cb26309c4841e&chksm=8b97353fbce0bc2911b64da8b9154cb9c39eba99c4b3f61e9f0dd6765f34161906fc4f86442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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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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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个例子,纳税人按照30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1年10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税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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