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7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8]475号
【发文日期】 2008-10-2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2008年度已按3.3%预征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退(抵)方法、程序另行发文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