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日期】 2008-12-0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本文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