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47
  • Tax100会员 32512
查看: 94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9 13: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a80b8a40119&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6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