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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购买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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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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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4 04: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绍兴税务
标题: 以案释法 | 购买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违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U5MjkzOA==&mid=2649773237&idx=3&sn=91d9cddf5c481376fb4e5be7f5f8f98c&chksm=887ef530bf097c26f4b0ea028a96f835241bebe4dc61960ee6919256ee537dbad5420b77f9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3 17:19
二维码: -

依法纳税,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遵守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然而,由于部分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进行偷逃税款的案例屡见不鲜。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一起关于J建材经营部的转办案源,检查人员一看“经营部”,心想应该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个体工商户。但通过翻阅案卷及移交资料后发现,涉及2019-2020年度“问题发票”共11份,发票税额合计达23余万元,价税合计达200余万元。检查人员随即进行案前分析,对系统内查询到的各项数据进行剖析,确定案件查办的方向。
J建材经营部是一家位于上虞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从事建材零售、农作物秸秆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该企业自2019年3月开始有零星销售,但销售收入波动略大,月销售收入高低峰相差最高达近五十万元,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票、货、资金流信息进行比对显端倪
检查组随即对11份“问题发票”的来源、交易信息、支付方式展开检查。检查组发现J建材经营部对公账户于2019-2020年期间汇给江苏“上游”企业“货款”共计200余万元,随后江苏“上游”企业会计又分多次将其中的190余万元款项汇入J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中间的差额恰好为五个点的“开票费”。检查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将“资金回流”有效证据摆在J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面前,对其提供的货物购销合同及送货单据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在确凿的资金证据以及检查人员的一系列强逻辑询问下,J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承认与江苏“上游”企业实际并没有产生货物交易,之前提供的合同和送货单均为虚构,表示因其销项发票较多,急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无奈之下才想出这一“妙招”。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因小失大 悔不当初
J建材经营部因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我和我老婆一起回收别人装修剩下的木头以及纸盒子,每天全上虞来回装车卸车后放入家里的机器打碎然后卖给大企业当生物燃料,真的赚不了几个钱的!大企业需要我们开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3个点,我们小作坊又没有多少进项发票,我也是真的没有办法,才想到去买些进项发票来抵抵税,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交这么多罚款,我们真的要接下来白干好几年啊,我现在真的后悔啊!”
事后,检查人员从法律、税政以及犯罪后对他家人的不利影响方面对J建材经营法定代表人进行教育,J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认识到虚开发票得不偿失,对企业经营百害而无一利。
深入剖析 政策提醒
纵观本案件,J建材经营部之所以发生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额的情况,是因其存在销项增值税税率高、进项税额少,成本难以确认两大痛点。面对以上经营困境,部分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试图通过“买票”方式增加进项税额及成本费用。究其根本,是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不了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法条链接 警钟长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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