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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9]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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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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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9/3/5/art_8410_1264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9]78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09]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78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9]78号
【发文日期】 2009-03-0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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