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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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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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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4 0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11302&idx=1&sn=3476cc576981e5a1fe2f31f7041db77c&chksm=f06a2818c71da10ef0c021617def98c99775c0d65d52618d1a6c54fefef4f166683fe43a3d1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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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是否需要进行清算?
问:我公司政策性搬迁,目前已经完成搬迁,但是政府的搬迁补偿款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到账,这种情况我需要做搬迁清算吗?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如有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根据搬迁协议所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为应收款项、计入搬迁收入。
2.政策性搬迁停产年限是否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问:我公司今年起因政策性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没有所得,搬迁期限预计为三年。截至今年仍有三年前尚未弥补亏损120 万元,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为五年,但由于发生政策性搬迁改造,接下来的三年企业均无所得。
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能否在搬迁完成或恢复生产经营后,按税法规定是否继续进行弥补?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例如,某企业自2011年9月发生搬迁行为,2015年4月完成搬迁行为,其实际搬迁活动耗用时间为3年零7个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规定,企业自2012年至2014年不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享受3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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