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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新变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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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23 04: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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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政策 | 新变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83999&idx=3&sn=3eafbce6bd5aa65cf84cde91e5889f5a&chksm=8380cf64b4f74672b5878ad6166ee837e9b986858f7a175f5d843d40122af7dd042d76b55c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2 17:30
二维码:
-
招
用
重点群体就业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小编整理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延长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宁波市按上浮20%确定限额标准,即每户每年14400元)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宁波市按上浮30%确定限额标准,即每人每年7800元)
重点群体是如何规定的?
重点群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或实际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减免税限额是如何计算的?
1、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2、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年度减免税总额=Σ每名属于重点群体的人员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1、按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上述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享受上述优惠,只需要申报享受,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来源:江北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施林妍 二审:邬国菊
三审:颜宝铜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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