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6
  • Tax100会员 33580
查看: 1081|回复: 0

浙地税函[2010]3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9 12: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0/2/2/art_8410_127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10]37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10]3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10]37号
【发文日期】 2010-02-0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部分市县局的反映和要求,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33号文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201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15%(即:25%-<50%×20%>)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О一О年二月二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