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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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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8b76901580aa7fa6d013b&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6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年06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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