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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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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2 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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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政策问答】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66754&idx=2&sn=bfac05897572adadfa6558c027596365&chksm=80ae9ec0b7d917d6b3d5d7ee03518e78631967263653760475ca5ecf007b6040093d9f8885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1 17:00
二维码:
-
创业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蓬勃发展,国家陆续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充分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现就相关事宜以问答形式进行说明。
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执行时间?
答:
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问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需符合的条件?
答:
从业人数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
问3.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不变?
答:
是。
问4.适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范围?
答: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某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于2020年11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至2022年11月投资满2年。2022年度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符合规定。2022年度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700万元(1000*7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因此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200(700-500)万元。
如果2022年度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零,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700万元。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20年11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至2022年11月投资满2年。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2022年末某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1500万元,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4000万元,2022年度该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符合规定。2022年度该法人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525(2000*1500/4000*70%)万元,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500万元小于可抵扣投资额,因此该法人合伙人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余额25(525-500)万元。
如果2022年度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是0,该法人合伙人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余额525万元。
问5.投资满2年(24个月)如何确定?
答:
满2年(24个月)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执行日期前2年(24个月)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24个月),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此政策。
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20年11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21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2年11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合伙人可以享受此政策。
问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如何确定?
答: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问7.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8.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如何确定?
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等规定执行。
问9.初创科技型企业成本费用范围?
答: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问10.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确定?
答: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例如:某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2020年6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政策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2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成本费用2000万元,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21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成本费用3000万元,2021年度研发费用占比33%,高于20%。按照文件要求,研发费用占比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计算,可以享受此政策。
问11.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问12.初创科技型企业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
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问13.初创科技型企业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问14.享受此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
享受此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问15.享受此政策的投资,是否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答:
享受此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问16.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如何确定?
答: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规定计算。
问17.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答: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问18.办理程序和资料?
答: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相关文件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
财税〔2018〕55号
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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