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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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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1/1/27/art_8409_981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1]4号
文件名: 财税[201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1]4号
【发文日期】 2011-01-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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