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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共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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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2 0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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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解读 | 关于共益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1 16:4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55545&idx=5&sn=55589ddd1886b67fcae56312e1428044&chksm=ea9c7d3dddebf42bed6d2f9642774cf94948a6b3b9b29cecffb522f128d20f70a8abb9c29a88#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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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益债
1、企业破产法规定与共益债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共益债的四个重要特征,第一,共益债是破产重整债务人的新债务;第二,共益债形成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第三,形成共益债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继续营业,进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第四,共益债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法律保障。基于上述特征,可以对共益债做如下概念表述,共益债是指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事务的目的,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以债务人的名义形成的可以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的债务。
2、共益债的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共益债发生于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
在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继续恶化,还是摆脱困境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决定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经营、资产、管理、债务偿还等置于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相关程序可逆的空间变小,此时,债务人的举债具有客观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因此,只有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新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2)主体要件——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债务人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的共同控制之下,举借共益债,其本质目的是拯救债务人的经营事务,防止债务人的经营事务进一步恶化,维护债权人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因债务人资产废弃、建设烂尾、迅速破产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共益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债务人的经营恶化,直接受益方是债务人,偿还基础是债务人财产,因此,共益债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破产的债务人。
(3)程序要件——共益债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确认
共益债的产生具有救助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目的,客观上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从而,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利。正是由于共益债的优先受偿性质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共益债的认定需要有权主体、机构通过相应外部程序的依法确认,才能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院受理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后,破产审查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此时,新增任何一个债务,都意味着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正常状态下的债务投资,让共益债债权人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对这种债权进行的风险补偿。
(4)实质要件——举借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正如前面所述,共益债的直接目的是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进而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若在破产审查期间,债务人举债的目的是为了个别清偿、为了管理人、债务人的其他利益诉求,并不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则不符合共益债的实质要件,进而不被债权人及法院支持,也不能被认定为共益债。
共益债投资的可行性
1、安全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43条及11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按顺序对职工相关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共益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明确。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等债权要优先于共益债受偿。为确保共益债投资的安全性,投资人在进行共益债投资前,需要对债权人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只要能确认在除去有财产担保等优先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债务人的社会剩余财产能够覆盖需要偿还的共益债本息,共益债的回收就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当然,个案中除了偿债资产在数量上基本的安全前提外,肯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挽救可能性和未来资产的流动性,这是涉及更深层次的个案风险判断问题,由于其不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在此不做深究。
2、盈利性
共益债虽出自破产法,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但没有脱离民法典规定的民事债权属性,对共益债的投资肯定需要考虑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共益债较正常企业的债权投资,债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过程中需要用超额收益进行补偿。若金融机构投资共益债,可以根据风险水平约定相应利率,并不受司法解释规定的借贷双方最高利率水平的限制。
3、公益性
企业发展到破产重整阶段是一种负面社会事件,之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才造成了企业因为流动性问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为负债过重导致资不抵债,使企业从资产状况上触碰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共益债是对破产债务人的拯救,通过共益债投资,可以继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避免债务人在重整之初就停产停业,从而维护企业职工及债权人利益,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用益研究 作者:孟凡科
启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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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6-27日(周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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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第一讲、烂尾楼(共益债/预重整/清算式重整/破产和解)投资盘活核心要素及案例
(时间:3月26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张秀娟,昆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曾用共益债盘活某地地标项目,深度参与多家百强房企重整与重组,拥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一、当前形势下投资烂尾楼的方向
(一)任何通行的模式均以市场平均收益率为结局
(二)无招胜有招—各模式烂熟于心
二、挑选项目的核心要素
(一)价值判断
(二)利益平衡
(三)获得支持
三、常见重整模式解析
(一)续建式—共益债、施工垫资
(二)承债式—承接债务、偿还债务(如清算式重整)
(三)资产出售
四、实操案例深度解析
(一)共益债案例
(二)预重整案例
(三)清算式案例
(四)破产和解案例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信托公司参与地产投融资交易架构及地产不良项目违约处置实操与案例
(时间:3月26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田星,某上市券商特殊资产事业部总助。具有十多年银行、信托从业经验;历任某股份银行省分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某国有信托公司地产风控负责人;曾牵头多家百强房企的集团授信工作,累计管理地产信托规模超800亿元,参与处置十多笔风险地产项目。
一、地产违约现状及特征
(一)政策梳理
(二)违约现状
(三)违约企业特征归类
二、信托参与地产投融资的交易结构
(一)相关监管政策
(二)列举各类交易结构及要点
(三)常见十大风控措施对比
(四)投后管理存在问题
三、信托参与地产不良处置的展业模式
(一)相关法规依据
(二)展业模式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一)项目层面合作
(二)集团层面合作
五、案例分享
(一)案例1
(二)案例2
(三)案例3
(四)案例4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时间:3月27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专注于国内地产收并购、基金投资、不良资产收购、城市更新工作,深耕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主导及参与项目获取货值近千亿;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一)地产主流投资模式与标准投资流程
(二)投前风险筛查及尽职调查开展
(三)鉴别并购交易中的伪共管
(四)对比并购落地模式之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五)不良资产转让落地形式之建工程转让与旧房转让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一)实操中关于资产负债表的解读与调整方式
(二)核心资产的确认与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一)根据工程进度下的转让形式匹配相应的不良项目类型
(二)旧房转让下各项税费征收方式划分界面
(三)旧房转让下土增税抵扣项目金额的确认方式
(四)在建工程转让交易时的增值税与土增税计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一)直接收购、间接收购与土地作价入股等股权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协议关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垫资建设到25%下的资产收购模式的标准结构设计与
协议关联
(三)盘点并购交易场见雷区及相应避雷措施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一)解密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特点
(二)实操中对于房地产项目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
(三)通过复盘总结不良债权收购过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及相关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破产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3月27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专注于企业破产与重组业务,在破产重整、预重整、重整投资、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提供过与破产有关服务,为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过不良资产处置服务。
一、抵押权人与房开预重整
(一)房开为什么要选择预重整
(二)房开预重整的管理人选任
(三)抵押权人如何面对房开预重整
二、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购房人的博弈
(一)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与对抵押权人的影响
(二)非消费者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难题
(三)如何应对非消费者购房人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三、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博弈
(一)抵押权人与工程债权人
(二)抵押权人与共益债融资
(三)抵押权人与普通债权人
(四)抵押权人与战略投资人
(五)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控制人
(六)抵押权人与承租人
四、房开破产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五、房开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及清偿
(一)抵押物处置及清偿的特别规定
(二)抵押物处置清偿与管理人报酬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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