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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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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1/4/26/art_8410_1250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1]5号
文件名: 浙财税政[2011]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1]5号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2011]5号
【发文日期】 2011-04-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布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境内的技术转让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境外的技术转让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此外,还应提供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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