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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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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春税务
标题: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E0ODMzMg==&mid=2650650517&idx=7&sn=f2edd10239a2ae8ce1e7d3d299b2925e&chksm=8edacad6b9ad43c0057f1bc2502ef9c53e3db259793fea8a9c943326de89e2b7bfc142052c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0 11:23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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