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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委会〔1995〕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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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ab6b310159af8c6e7200d9&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委会〔1995〕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税委会〔1995〕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年03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1995〕5号

海关总署:
为发展体育运动,提高我国国家队的训练水平和比赛成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现对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其他物品应照章征税。
二、按第一条规定自行进口的物品,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次进口金额总量,总量以内的免税进口,超出总量的部分照章征税。
三、按第一条规定接受赠送和赞助的物品,由国家体委汇总后,统一向海关总署申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有关生产部门意见并列出可享受免税进口的物品清单,国家体委按清单免税进口。
四、以上免税进口的物品只限于国家专业队、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和比赛专用,不得倒卖和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处理。
五、对国家体委及所属系统接受外国政府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品的征免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执行的有关体育用品免税问题的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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