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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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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19 0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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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河子税务
标题:
关于征缴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wMTU3NQ==&mid=2650983360&idx=1&sn=5e96a658ccde2b0f864a88260d4e2ded&chksm=8c6d8988bb1a009e3be26d7f9242dc67669bcc23aafa8416d3f48521a1bf0045e1dab4c5f4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12:47
二维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
关于征缴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师市残〔2022〕5号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等规定,现将2022年(费款所属期)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所有在石河子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
审核征缴方式
(一)审核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由缴费人到党政服务中心一楼行政许可大厅综合窗口核定残疾人用工状况,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期为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20日。
(二)征缴方式:缴费人应按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残疾人用工状况,自行计算本单位应缴纳金额,分季向石河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残疾人用工应携带资料
(一)《就业审核手册》
填写完整的《就业审核手册》,单位名称处需加盖公章。
(二)2021年工资册
单位2021年度6月份、11月份工资册(会计凭证原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单位残疾职工2021年社保缴费明细单(在社保系统自行打印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各单位应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税务、残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中若发现虚假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按《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执行(见附件),符合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依据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残疾人用工情况自行计算缴费金额,向石河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
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适用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免征范围,依然正常缴纳。
六、
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催报。同时,残联将对各单位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公示、税务局将公示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对逾期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录用残疾人的单位需到党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大厅核定用工状况。地址:北四路党政服务中心一楼行政许可大厅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993-2069960、0993-2068091、0993-206809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由各缴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623070。
石河子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082093。
石河子北泉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258761。
附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第八师石河子市残疾人联合
会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1
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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