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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附加”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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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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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9 02: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两附加”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505265&idx=1&sn=fc826401bbc13a3dc430510c60064a36&chksm=ea04f23cdd737b2a96270e9097139483893a2310a919c72bb93882db85b45c7bfafbb915816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11:36
二维码: -




什么是“两附加”?
“两附加”是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的附加费,一般情况下可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减免。

“两附加”是怎么计算呢?
应缴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3%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消费税税额)x2%

特别提醒:对于海关代征的进口商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享受“两附加”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以当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销售额为准,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两附加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主要优惠政策:
对象
纳税主体
优惠方式
政策依据
月销售额≤10万元

季销售额≤30万元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
“两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月销售额>10万元

季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减半征收
“两附加”

(与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
“两附加”

(与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从2022年起,“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不只是延期,而且已经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啦!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如何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呢?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哪些符合条件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半优惠,小税整理了下图供大家参考:
1.法人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个体工商户

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政策答疑

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月销售额为9万元,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吗?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都可以享受免征“两附加”。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额为12万,2月销售额为5万,3月销售额为11万元,我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吗?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两附加”。因此,如果您是按月进行申报,那么2月可以享受“两附加”免征,1月和3月能享受“两附加”减半的税收优惠。如果您是按季进行申报,那么您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两附加”。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两附加”减免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两附加”减免优惠。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为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不超30万的,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减半征收。

我是符合享受“两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未享受到全部免征优惠政策,并且已经申报了“两附加”该如何处理?

不用担心,出现这种情况请立即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费款或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上个季度,我们企业错享“两附加”优惠政策,少缴了“两附加”,现在该怎么处理?

少缴两附加,应及时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补缴。
其他现行优惠政策
对象
优惠方式
政策依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两附加”予以免收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该通知规定
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免征“两附加”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扶贫办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
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两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两附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两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的
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
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特别提醒: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附加”已经延期到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两附加”已经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啦!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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