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优惠方式
|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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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 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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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 “两附加”予以免收
|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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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该通知规定
| 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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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 免征“两附加”
|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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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 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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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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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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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扶贫办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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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
| 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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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 免征“两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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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征“两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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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征“两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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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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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的
| 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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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
| 免征教育费附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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