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 文号
| 延续执行至
|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120号
| 2023年12月31日
|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9〕11号
| 2023年12月31日
|
(3)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9〕12号
| 2023年12月31日
|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税〔2019〕14号
| 2023年12月31日
|
(5)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 财税〔2019〕21号
| 2023年12月31日
|
(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2023年12月31日
|
(7)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