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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药品抽样检查,进项税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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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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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9 00: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药品抽样检查,进项税转出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6015&idx=4&sn=f2dd3fb1765ce3302155ab4573bd8c25&chksm=88bcc9a4bfcb40b22184c396e60ba9aafe3597a41e4a687084f8b7c2b2fe0c1ef829b859e0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13:14
二维码: -






刘小牛
公司购进药品后,部分药品用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抽样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
请问,药品抽样检查耗用的药品,进项税是否要进行转出?是否应视同销售?





坐席小妹

答: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因按规定开展抽样检查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无需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同时相关商品送交检验单位检查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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