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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明电〔200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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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ab6b310159abae4f9d002e&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明电〔2004〕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明电〔200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05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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