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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推出“税暖狮城抗疫十条”助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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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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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9 0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沧州税务
标题: 沧州市税务局:推出“税暖狮城抗疫十条”助企举措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jI5MzE0OQ==&mid=2247514157&idx=2&sn=64eb11cc3d700ae79c9cdf64d3554ed4&chksm=972129dfa056a0c96eeec99d1130f1c58e080e78de248478e24bf9d99c4850ab31b1b409de0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09:20
二维码: -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作用,及时制定推出“税暖狮城抗疫十条”助企举措,涵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措施以及纳税服务三大方面,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据了解,“税暖狮城抗疫十条”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延长征期与缓缴税款,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经营,用足用好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生事业发展保持市场稳定,充分发挥电子发票高效快捷优势,拓宽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宣传渠道,加快税收优惠事项办理速度,积极倡导非接触式服务方式,柔性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税暖狮城抗疫十条”明确,将全市范围内2022年3月份纳税(缴费)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调整定额并简化办理手续。对参加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和研发企业,要及时辅导落实好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对企业或个人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支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农产品经销和物流企业等保民生行业,按规定依法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发挥电子发票高效快捷优势,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发票领用数量内,适当增加电子专用发票的核定比例。采取“纳税人学堂”、在线答疑、编发政策措施指引等方式,持续加大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内容宣传辅导。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大力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全面实行“预约办”“延时办”“邮寄办”“远程帮办”等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沧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韩建英表示,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税务部门将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大力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远程帮办、手机App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确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质提效,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编辑|刘鑫 汤雪玉 庞婧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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