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待遇标准的通知 滨医保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点推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字〔2017〕157号)、《滨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行方案》(滨人社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研究,现对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申请待遇条件 将失能人员享受长护险分值由按照《日常生活能力测定量表》评定分数≤50分调整为评定分数≤60分,其他条件不变。
二、 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一)适用人员及评估方式 将退休后在异地长期居住(不含境外居住)并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标准的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按照要求向参保地承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可通过异地保险公司协查、视频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纳入享受我市长护险待遇的异地居住参保职工享受家护待遇的,长护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按月拨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磁条账户,由个人自行购买护理服务。 纳入享受我市长护险待遇的异地居住参保职工享受专护、院护待遇的,居住地的医疗或养老机构应为当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护理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按月或按季度向参保地承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报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标准拨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磁条账户。享受专护、院护待遇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单据、住院病历或护理记录、费用清单。
三、 相关要求 (一)承办长护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或本公司机构间协作做好异地退休人员的评估和日常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和追踪调研,对长护险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三)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滨州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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