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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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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ab6b310159ab8848680010&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5〕7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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