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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企〔2005〕2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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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a52bd90159ab5c1d6f00a4&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企〔2005〕21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企〔2005〕2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11月1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财企〔2005〕218号

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和退税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请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按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2004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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