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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非税收入即问即答专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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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4 15: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战“疫”期间非税收入即问即答专辑(七)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t0o0s9GUv-Glu-gCIOhK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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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2 11:41 编辑

战“疫”期间非税收入即问即答专辑(七)


1、我公司为一家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请问我公司能否能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普遍适用,不区分缴纳义务人类别。
2、我们是一家广告设计公司,请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需要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我们是一家境外的广告媒介公司,国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为境内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请问怎样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贵公司可以请境内甲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4、我公司长期从事广告服务业务,有一部分广告业务需要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发布,并支付其发布费,请问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贵公司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其中计费销售额为贵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5、我是个体户,经营一家小型台球馆,月均销售额约1万余元,请问个体户在文化事业建设费方面有什么规定?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政策还规定,未达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您经营的台球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台球馆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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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St0o0s9GUv-Glu-gCIOhKw  发表于 2020-4-24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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