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枣医保发〔2020〕63 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各区(市) 税务局: 为促进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相关 政策调整如下: 1.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调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 标准,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月 4 元的标准缴纳。
2.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长期护理保险费不再从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在职人员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退 休人员可随大病医疗救助金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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