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期护理保险短期照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医保秘〔2020〕42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协议护理服务 机构: 现将《安庆市长期护理保险短期照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6 月 30 日 抄:省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适应重度失 能参保人员个性化服务需求,缓解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家庭成员 长期照护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 待遇享受人员。 第三条 短期照护指家庭成员因工作、 生活等原因导致重度 失能人员短期生活无人照顾,需要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临时性全 托看护服务。 第四条 短期照护包括上门入户服务和机构托管服务。上门 入户服务指护理服务机构向重度失能人员实施上门家庭生活照 护服务。机构托管服务指重度失能人员入住护理服务机构享受 短期临时看护服务。 第五条 家庭成员应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根据重度失能人员具体需 求,落实短期照护服务待遇。 第六条 护理服务机构受理申请人短期照护需求后,应及时 为服务对象建档,并与家属沟通看护时间、服务内容和基本需 求。如因自身的服务能力不足,难以提供短期照护的,护理服 务机构应耐心向申请人及其家属做好细致解释工作。 第七条 短期照护基本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 人按比例支付,基金支付比例为 70%,每月支付不超过 500 元,每次服务不超过 3 天,且与居家上门护理服务费用共享限额, 即:每月短期照护服务基金支付金额+每月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基 金支付金额≤500 元。 第八条 短期照护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 饮水、助餐、喂药、如厕、应急处理等个人生活基本照护,确 保享受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享有清洁、卫生、安全的日常生活。 具体服务内容由家属与护理服务机构沟通确认。 第九条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应正规着装,佩戴工作牌, 认真核实服务对象身份, 同时与家属签订《短期照护风险知情 书》。 第十条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应严 格按照《安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提供短期照护的护理服务机构需为我市长期护 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机构应将护理服务记录及时登记存档, 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需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短期照护服务费, 由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或参保人员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 由医疗 保障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 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期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