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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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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链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1/6/18/art_6059_62437.html
       日期:2021年06月18日

杨敬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废旧钢铁项目“开票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收购发票使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否则,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钢铁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废旧钢铁时,应当由对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左上角印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是收购发票,不需另行发放。


        二、使用自制发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能自制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照上述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废旧钢铁企业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情形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上报,争取税收政策

        感谢杨敬忠代表对我省钢铁产业发展的关怀,分析了废旧钢铁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省是钢铁大省,粗钢产能排在全国第四位,实现的税收占制造业的9.4%。为支持炼钢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扩大内需,畅通国内大循环的要求,解决废钢铁行业面临的问题。我局已向税务总局反映废钢铁加工企业涉税问题,提出核定抵扣、自制凭证扣除、平台代开发票等政策建议。总局明确表示在充分调研全国废钢铁行业状况后下发公告,规范废钢铁行业的涉税行为。

        办理结果:A1

        同意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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