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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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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ab6b310159af7effdc00ca&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1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年09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 %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 %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 %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 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 3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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