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1
  • Tax100会员 27980
查看: 601|回复: 0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署加发〔2008〕506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9 12: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3deee9015940f7ecc600ae&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署加发〔2008〕506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署加发〔2008〕506号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0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08〕5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全国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益,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此前海关总署所做的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有关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对原已实行入仓退税政策和本次纳入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仓退税条件,共同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

四、有关海关和国税部门在扩大实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过程中要加强联系配合,认真做好执行此项政策的常态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有关情况和问题、建议要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doc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