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99
  • Tax100会员 28048
查看: 58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税发〔200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6-9 12: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3deee9015940935bc8009a&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9〕1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税发〔200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