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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9〕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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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3deee901594092ab1c0098&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9〕5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9〕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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