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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20〕10号 |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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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001/9664921b18f04e85873a18d83c8c2fde.shtml
发文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苏府〔2020〕10号
文件名: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年1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养融合事业发展,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统一要求,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框架。合理提高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标准;调整财政筹资、医保统筹基金划转水平;完善评估标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覆盖面;探索居家医疗护理,拓展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稳步推进市级统筹,推进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机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待遇标准。按国家指导意见的支付要求,结合我市目前机构护理收费情况,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提高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提高为23元/天。
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5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居家护理普通护理员标准每小时40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完善评估标准。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完善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和标准,对提出评估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疾病状况、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稳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覆盖面。
重度失能评分区间为0~51分,中度失能评分区间为52~100;轻度失能评分区间为101~169;正常为170分。
(三)探索居家医疗护理工作。结合全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推进情况,鼓励定点居家护理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细化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待遇,探索开展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医疗护理员服务为每小时50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4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合理调整筹资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待遇提高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6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0元/人·年划转。试点第二阶段财政补助暂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若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缴费暂免征缴。
三、工作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提高站位,继续强化管理与监督力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支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的财政投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民政、老龄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政策配套,为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政策支持,配合整合相关工作平台;卫健部门要配合做好评估标准、护理项目制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推进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护理服务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配合做好辖区长期失能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待遇申报受理和评定结果公示,以及所属护理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宣传、编制、保监、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评估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强化监督,确保运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托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评定复审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评定复审、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做好与市人社部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三)做好衔接,提高保障水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各社会保险优势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水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救助、高龄津贴、失能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同时做好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提高对失能老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社保经办机构做好2020年1月至3月的经办管理及新旧政策的衔接,沿用原商保经办机构,按原政策执行。各县级市、区遵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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