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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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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93deee901593ff053e70072&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0〕5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年06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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